【事项描述】
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自然人需要税务机关出具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报送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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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及其复印件 |
1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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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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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所在单位未实行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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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还 |
已扣(缴)税款凭证复印件 |
1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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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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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扣缴义务人未实现全员全额明细扣缴明细申报的,将会导致税务机关不能获取申请人纳税情况而无法开具。
4.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 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8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34 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6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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