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电子税务局

个人所得税优惠核准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8-11-30

【事项描述】

 

符合个人所得税优惠核准条件的纳税人,可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个人所得税优惠核准。

 

【报送资料】

 

1.自然灾害受灾减免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5011601、05011605,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8 号、财税〔2008〕62 号),应报送:(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3)个人身份证明原件。

 

4)自然灾害损失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残疾、孤老、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5012710,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8 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3)个人身份证明原件。

 

4)残疾、孤老、烈属的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

 

【办事流程】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税务事项通知书》。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未下达之前应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3.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资质进行重新审核。

 

4.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 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 号)

 

 

 个人所得税优惠备案

 

 

【事项描述】

 

符合个人所得税备案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个人所得税优惠备案。

 

【报送资料】

 

1.个人转让 5 年以上唯一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5011709,政策依据:财税字〔1994〕20 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原件。

 

(3)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原购房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5)售房合同或协议。

 

(6)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材料。

 

2.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5011801,政策依据:财税〔2000〕84 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师(含)以上政治机关开具的证明随军家属身份的相关材料复印件。

(3)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3.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5011802,政策依据:财税〔2003〕26 号),应报送:(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师(含)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复印件。(3)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4.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个人减免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5011804,

 

政策依据:财税〔2017〕46 号),应报送:(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退役士兵与民政部门签订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复印件。

 

(3)《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原件及复印件。

 

(4)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5.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5013610,

 

政策依据:财税〔2017〕49 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3)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6.低保及零就业家庭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5013611,政策依据:财税〔2017〕49 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3)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7.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5013612,政策依据:财税〔2017〕49 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3)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8.取消农业税从事四业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5099901,政策依据:财税〔2004〕30 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从事四业所得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9.对外籍技术官员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测试赛赛事组委会支付的劳务报酬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5102904,政策依据:财税〔2017〕 60 号),应报送:《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10.个人无偿受赠或继承不动产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5129908,政策依据:财税〔2009〕78 号),应报送:

(1)《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2)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原件。(继承或接受遗赠的,只须提供继承人或接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下列情形分别应再报送:

 

——属于离婚分割财产的,提供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属于无偿赠与配偶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属于无偿赠与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提供户口簿或者出生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亲属关系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属于无偿赠与非亲属抚养或赡养关系的,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赡养)关系证明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抚养(赡养)关系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属于继承或接受遗赠的,提供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公证的能够证明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1.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5129999,政策依据:财税〔2017〕 78 号),应报送:《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自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

 

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4.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 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 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 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 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 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 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 号)

 

8.《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 2022 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 号)

 

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 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增与或受增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证明材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75 号)

 

11.《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8 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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