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电子税务局

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报告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8-11-30
 【事项描述】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天使投资个人应于投资满24个月的次月15日内,与初创科技型企业共同向初创科技型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

【报送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2份

 

2

天使投资个人身份证件原件等相关资料

1份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税务机关对备案资料的审核是对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性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3.本事项所指的天使投资个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

——投资后2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4.天使投资个人多次投资同一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应分次备案。

5.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应于股权转让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抵扣情况(详见“个人所得税申报”事项)。

6.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本文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