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 国务院决策部署 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 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 现将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个体工商户 下同)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继续延缓缴纳 2021 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 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 年第 30 号)
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 2021 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
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 6 个月
上述企业 2021 年第四季度延缓缴纳的税费在 2022 年 1 月 1 日后本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 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 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二、延缓缴纳 2022 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
(一)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 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 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 50 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全部税费 延缓的期限为 6 个月 延缓期限届满 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
(二)本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型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 且年销售额 2000 万元以上(含 2000 万元)
4 亿元以下(不含 4 亿元)的企业 制造业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 且年销售额 2000 万元以下(不含 2000 万元)的企业
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 稽查查补销售额 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三)前款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年销售额按以下方式确
定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
2021 年 1 月至 2021 年 12 月的销售额确定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 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2022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实际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 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四)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 2022 年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按月缴纳)或者 2022 年第一季度 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国内增值税 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 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对于在本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所属期为 2022 年 1 月的上述税费 企业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缓缴政策
三 享受 2021 年第四季度缓缴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 在办理 2021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时 产生的应补税款与 2021 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税款一并延后缴纳入库,产生的应退税款由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四 纳税人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 骗取享受缓缴税费政策的 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 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仍然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六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 政 部
2022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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