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电子税务局

简易注销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8-09-29

需办理简易注销的纳税人是指: 

201731日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对未开业企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实行简易注销登记程序,实现市场主体退出便利化。 

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期为45日。工商部门在企业发布简易注销公告起1个工作日内,将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信息推送给税务部门。对以下情形的纳税人,可免于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税务部门不提出异议: 

(一)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 

(二)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和其他未办结事项的纳税人; 

(三)在公告起届满之日前已办结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等清税手续的纳税人。 

对于仍有未办结涉税事项的企业,税务部门在公告期届满次日向工商部门提出异议。 

办理简易注销需携带的资料: 

核查清税过程中报送的资料按注销登记和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资料报送。 

办理简易注销需注意的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申请简易注销前或公示期届满前,应当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3.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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