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企业印制发票审批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审批类别 |
24001 |
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2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7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8条:“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刷发票的需要;(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4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印制发票的企业印制。禁止在境外印制发票。”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号)全文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全文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全文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全文
四、受理机构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印制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部门受理。
其他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受理。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申请人可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选择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申请材料。代办转报不收取任何费用。
五、决定机构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印制由国家税务总局决定。
其他发票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决定。
六、审批数量
具体审批数量,根据税务机关公布的相关公告确定。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刷发票的需要;
3.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具备或符合上述申请条件,提交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确定,其他发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不符合印制发票企业条件或未通过招标。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网上预申请,提交电子格式申请 |
|
2 |
经办人身份证件 |
原件 |
1 |
实物/电子 |
网上预申请,提交扫描件 |
原件查验 |
3 |
代理委托书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网上预申请,提交扫描件 |
适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情况。原件查验 |
4 |
代理人身份证件 |
原件 |
1 |
实物/电子 |
网上预申请,提交扫描件 |
|
5 |
《印刷经营许可证》或《其他印刷品印制许可证》 |
原件或者复印件 |
1 |
纸质/电子 |
网上预申请,提交扫描件 |
|
6 |
生产设备、生产流程及安全管理制度 |
原件或者复印件 |
1 |
纸质/电子 |
网上预申请,提交扫描件 |
|
7 |
保存、运输及交付相关制度 |
原件或者复印件 |
1 |
纸质/电子 |
网上预申请,提交扫描件 |
|
注:1.复印件应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
2.申请表下载地址:http://12366.xj-n-tax.gov.cn/bszn/rjbd/gsbd/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现场报送、网上提交、代办转报等方式提交材料。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地址:乌鲁木齐市青年路397号机关办公楼402室。
2.网上接收:http://12366.xj-n-tax.gov.cn/
3.代办转报: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具体名称、具体地址可点击链接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办税地图查询。
访问地址:http://12366.chinatax.gov.cn/BsdtAllBLH_bsdtMain.do
(二)办公时间:窗口报送时间按具体办公时间,网上预申请无时间限制。
十、办理基本流程
十一、办理方式
(一)一般程序
1.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税务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期限内,直接向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相关申请材料。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县(市、区、旗)的,申请人可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选择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申请材料。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不得拒绝受理。代理人办理受托事项时,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和委托证明。
2.受理
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税务机关受理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不受理。申请事项属于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同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2)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制作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告知补正材料。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制作并送达《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制作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应当列明税务行政许可决定文书送达方式、办理进程查询途径,明确注明不长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结时限,并对依法不纳入办理时限的工作步骤和工作事项作出具体说明。税务机关制作《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应当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者许可专用章)并注明日期。
3.审查
税务机关审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以书面审查为原则;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务人员进行核查。决定部门应对受理部门移交的企业印制发票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确定。其他发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税务行政许可应当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直接受理、审查并作出决定。
税务机关审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过程中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相关权利。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决定
税务机关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当场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税务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对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存在争议的或者重大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
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制作并送达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者许可专用章)的《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发票准印证》,并在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办税服务厅或者其他办公场所以及税务机关门户网站上公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需要颁发税务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的税务行政许可证件。
作出不予税务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制作并送达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者许可专用章)的《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应当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只在作出决定的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的要求,通过招标方式作出准予或者不予企业印制发票的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应当向被许可人颁发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的发票准印证。招标的具体程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实施。
5.听证。
对于下列事项,税务机关应当举行听证:
(1)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税务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2)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3)税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事项。
听证由税务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主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税务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个工作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2)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3)税务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的税务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4)举行听证时,审查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的税务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5)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6.送达
受理部门应当对办理限期前审批完成的许可事项,通知申请人领取。
申请人应凭《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领取《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发票准印证》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予许可的事项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结果公开
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准予行政许可结果。
(二)特殊程序。符合国家规定和设立特殊程序(绿色通道)的优先、特殊事项,应按优先办理、特事特办、主动服务和专人负责的原则,做到快速流转、限时催办、疑难会商、压缩时限等。
十二、审批时限
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20个工作日内无法作出决定的,经决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办理过程中所需的听证、采购、招标流程等,不计入时限。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取任何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四、审批结果
(一)准予税务行政许可
发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发票准印证》。
(二)不予税务行政许可
发放《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通过现场领取、邮寄送达等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申请人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
2.不得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
3.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1.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乌鲁木齐市青年路397号),联系电话0991-2681309。
2.主管税务机关窗口咨询地址和联系方式可点击链接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办税地图查询。
访问地址:http://12366.chinatax.gov.cn/BsdtAllBLH_bsdtMain.do
(二)电话咨询:
1.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0991-2681309)。
2.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电话可点击链接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办税地图查询。
访问地址:http://12366.chinatax.gov.cn/BsdtAllBLH_bsdtMain.do
(三)网上咨询:请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门户网站在线留言栏目咨询(访问地址:http://www.xj-n-tax.gov.cn/hdjl/yjzj/)。
(四)电子邮件咨询:无。
(五)信函咨询:
1.新疆纳税服务中心(乌鲁木齐市五星南路198号华瑞大厦6楼,邮政编码830002)。
2.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地址可点击链接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办税地图查询。
访问地址:http://12366.chinatax.gov.cn/BsdtAllBLH_bsdtMain.do
十八、监督和举报渠道
监督和举报应由部门监督机构受理。
(一)窗口举报:新疆纳税服务中心(乌鲁木齐市五星路华瑞大厦6楼)。
(二)电话举报: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举报。
(三)网上举报:无。
(四)电子邮件举报:无。
(五)信函举报:新疆纳税服务中心(乌鲁木齐市五星南路198号华瑞大厦6楼,邮政编码830002)。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1.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青年路办公区(乌鲁木齐市青年路397号)
2.主管税务机关办公地址可点击链接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办税地图查询。
访问地址:http://12366.chinatax.gov.cn/BsdtAllBLH_bsdtMain.do
(二)联系电话:
1.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0991)2681309。
2.主管税务机关联系电话可点击链接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办税地图查询。
访问地址:http://12366.chinatax.gov.cn/BsdtAllBLH_bsdtMain.do
(三)办公时间:
1.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青年路办公区)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10:00-13:30,下午15:30-19:00
上述时间均为北京时间。
2.主管税务机关办公时间请致电查询,联系电话可点击链接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办税地图查询。
访问地址:http://12366.chinatax.gov.cn/BsdtAllBLH_bsdtMain.do
(四)乘车路线:
1.前往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青年路办公区)可乘14路、528A路、59路汽配厂站下车向西150米即到。
2.主管税务机关乘车路线请致电查询,联系电话可点击链接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办税地图查询。
访问地址:http://12366.chinatax.gov.cn/BsdtAllBLH_bsdtMain.do
二十、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可通过电话或登录网上办税服务厅(http://12366.xj-n-tax.gov.cn/)等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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