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电子税务局

2.3.3—051 发票遗失、损毁报告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3-08-25

【事项名称】

发票遗失、损毁报告

【申请条件】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三十一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1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发票遗失、损毁且发票数量较大在报告表中无法全部反映

《挂失/损毁发票清单》

1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子税务局办理,办税服务厅具体地点可点击下列链接通过办税地图获取: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yhs-web/cxzx/bmap.html#/bsdt?code=bsdt&id=991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子税务局网址为: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点击下列链接通过办税地图获取: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yhs-web/cxzx/bmap.html#/bsdt?code=bsdt&id=9916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通过新疆税务局门户网站资料下载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新疆税务局门户网站资料下载栏目: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gzfw/xzfw/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税务机关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6.增值税纳税人使用的税控盘、金税盘、报税盘、税务UKey 等税控专用设备丢失、被盗,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7.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受票方如丢失或损毁已开具的电子专票,可以根据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开具金额(不含税)等信息,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通过后,下载电子专票。如不掌握相关信息,也可以向开票方重新索取原电子专票。


【网上办理】

请点击此处进入电子税务局相应网上办税功能模块


【相关表单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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