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电子税务局

办税指南注意事项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3-08-25

附录

办税指南注意事项

  

一、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的评价方式对纳税人纳税信用情况作出的级别评价。纳税信用级别分为 A、B、M、C、D 五级。
 
二、纳税人减免税税办理包括以下三类: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是指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无需向税务机关申请税收减免备案或者核准,在办理纳税申报时直接享受税收减免。核准类优惠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后执行的减免税。备案类优惠是指具备相应减免税资质的纳税人,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后,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准即可执行的减免税。
 
三、纳税人注意事项是为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推出的一项指导性、提示性服务措施,主要包括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希望预先了解的事项或可能发生的涉税风险等内容。纳税人注意事项中所列内容,是税务机关根据纳税服务工作经验提炼,仅供纳税人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纳税人自行承担未正确全面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律责任。
 
四、实名办税是指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前,对相关人员的实名信息,进行采集和验证的制度。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再次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五、“套餐式”服务是在确保税收风险可控的基础上,依托电子税务局,实现纳税人法定义务事项和相关办税事项一并办理,集中处理涉税事项的服务模式。
 
六、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另外,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七、信息共享是指相关证照、批准文书等信息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的,只需要纳税人提供上述材料的名称、文号、编码等信息供查询验证,不再提交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八、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起,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首次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6 号)所列事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首次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二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33 号)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九、电子送达是指,经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受送达人”)同意,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特定系统向受送达人送达电子版式税务文书,电子送达与其他送达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受送达人可以据此办理涉税事宜,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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